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要旨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函釋全文
查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本案該市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該市××號等十一棟房屋,法院係於五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發給其權利移轉證書,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其應納五十七年下期房屋稅,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至舊業主應納之房屋稅,既不及向法院申請參加分配,應予依法追繳。(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8/07/15財稅三字第188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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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