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典期屆滿應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
要旨
典期屆滿應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
函釋全文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原設定典權之房屋,於典押期限屆滿,未再辦理典權登記,依上開規定,其應繳之房屋稅仍應依法繳納,並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財政部60台財稅第3582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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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