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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保處辦公廳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免徵房屋稅

會議日期 60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公保處辦公廳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查××號公保大樓房屋,據查明六、七、八層為公保處辦公廳,其餘各層均為公保門診部(編者註:現已改稱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聯合門診中心)使用。經核公教保險係政府委辦事項,公保處業務性質與中央信託局其他部門迥不相同,其所使用之房屋可認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門診部房屋則屬公立醫院門診使用性質,應准分別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60/12/21台財稅第3986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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