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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房屋稅條例修正公布後不符免稅規定之房屋於期限內補正者准自同年七月一日起免徵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房屋稅條例修正公布後不符免稅規定之房屋於期限內補正者准自同年七月一日起免徵

函釋全文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業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為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符合上揭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修正前規定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嗣依修正後規定不符免稅條件,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補正符合修正後規定者,准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1/03/14台財稅字第091045082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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