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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非住家用房屋課稅面積最低限度之核示

要旨

對非住家用房屋課稅面積最低限度之核示

函釋全文

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旨在明定每一課稅單位之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者,其非用於住家用部分房屋最低課稅面積標準。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並分別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59.11.17.台財稅第二九○九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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