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如無出租情事免徵房屋稅
要旨
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如無出租情事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各縣市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等房屋大部分尚無出租使用情事,間有臨時出租,但僅收取保養費或管理費者,均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至其中少數經常出租使用並收取租金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財政部57.9.25.台財稅發第一一七九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如無出租情事免徵房屋稅
各縣市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等房屋大部分尚無出租使用情事,間有臨時出租,但僅收取保養費或管理費者,均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至其中少數經常出租使用並收取租金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財政部57.9.25.台財稅發第一一七九七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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