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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食物供應中心不合免稅規定

要旨

加工出口區食物供應中心不合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查××加工出口區所屬食物供應中心,既經查明係經營日常用品、食物、理髮、餐廳等業務,並未限制交易對象,核屬營業稅法第一條課稅範圍。又其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不合,准如所擬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房屋稅。(財政部60.9.24.台財稅第三七六一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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