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附設廠場不得視同辦公用房屋免稅
要旨
農會附設廠場不得視同辦公用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查公益社團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以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為限。本案農會附設廠、場(如省農會種畜場、酪農鮮乳加工廠、飼料廠、農藥廠及××縣農會所屬之林場房屋)等,既據呈稱係屬作業組織,以生產為目的使用之房屋,顯與一般公民營廠、場房屋相同,所請視同供辦公使用房屋,予以免徵房屋稅一節,於法不合,未便照准。(財政部60.4.28.台財稅第三三○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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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