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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免稅之限制

要旨

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免稅之限制

函釋全文

案經本部賦稅署邀集該廳及台北市財政局會商獲致結論以:「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之:「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作辦公使用者為準,如其房屋用為營業或供收益使用,或該社團為謀社員經濟上之利益,而將所得利益分配於社員者,均不在此限」等語記錄在卷,應准照上開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60.11.9.台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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