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要旨
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函釋全文
一.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為限,前經本部60台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釋在案。二.頃准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四七三一七號函略以:「凡符合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團體,即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如再向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始承認其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有發生雙重登記現象,請將「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改為「主管機關」,並無另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必要」等語過部。三.茲為避免重複登記,本部60台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示「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一語應改為「應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如非財團法人,無須另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財政部61.8.16.台財稅第三六九六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