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榮工處典用房屋供營業用者應課徵契稅
要旨
榮工處典用房屋供營業用者應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工程管理處(編者註:已改制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典用之房屋,如係供營業用者,應依法課徵契稅。(財政部59台財稅第2338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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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