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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新建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未經使用者為限

會議日期 61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加工出口區新建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未經使用者為限

函釋全文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款(編者註:現行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外銷事業取得加工出口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外銷事業向建造人取得從未經使用之新建標準廠房為限。至業經使用或承購後再轉讓者,已非新建之標準廠房,應無上開免徵契稅條款之適用。(財政部61/01/18台財稅第3057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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