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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依農業金融法合併而概括承受之房屋免徵契稅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農會依農業金融法合併而概括承受之房屋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命令甲鄉農會合併於嘉義縣乙鄉農會,其權利義務皆由合併後成立之嘉義縣乙地區農會概括承受,原甲鄉農會持有之房屋移轉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編者註:現為第13條)規定免徵契稅。(財政部96/12/21台財稅字第096004991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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