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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因改設醫療法人移轉者其申報契稅應檢附之文件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房屋因改設醫療法人移轉者其申報契稅應檢附之文件

函釋全文

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如取得之房屋符合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者,基於申報與登記作業一致,其申報契稅時,准予檢附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許可函及建物移轉同意書辦理。(財政部96/12/14台財稅字第09604120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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