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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究以何日起算乙案。說明:二、按「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為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明定。又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準此,買受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故上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至本案權利移轉證明書經地方法院寄存於應送達地之警察局分局,嗣後由買受人親屬領取,應以何日發生送達效力乙節,案關買受人何時領得該權利移轉證明書,宜向該執行法院查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日期。(財政部98/10/12台財稅字第09804077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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