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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稅申報因買賣糾紛未協議撤回之欠稅不宜逕行註銷其申報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契稅申報因買賣糾紛未協議撤回之欠稅不宜逕行註銷其申報案

函釋全文

未辦移轉登記之契稅申報案件,因雙方當事人買賣糾紛而未完納稅款,此類因買賣雙方未協議撤回原申報案所造成之欠稅,尚不宜比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96/09/03台財稅字第096045411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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