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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變為持分共有毋須課稅

要旨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變為持分共有毋須課稅

函釋全文

查祭祀公業解散後,將其所有土地移轉登記與派下,由公同共有變為持分共有(編者註:即分別共有),不須課徵契稅;如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依照契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仍應完納分割契稅。(財政部55.4.14.台財稅發第三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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