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繼承人身分申請建築執照變更名義免徵契稅
要旨
以繼承人身分申請建築執照變更名義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本案××市××號房屋,原起造人甲於房屋建造中死亡,乙等三人如係以甲之繼承人身分申請建築執照變更名義,自可准照上開條款規定,免徵契稅。(財政部60.12.11.台財稅第三九六一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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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