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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徵增值稅停徵契稅處理原則

要旨

開徵增值稅停徵契稅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經交據財政部核復略以:「經會同內政部等機關開會討論決議處理辦法三項:2.不動產產權移轉行為成立於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應以同年九月三十日為申報契稅截止日期,凡在八月一日至九月底之期間內申報者,課徵契稅免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十月一日以後)申報者不予認定,應改徵土地增值稅免徵契稅。3.不動產產權移轉行為成立於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並於九月三十日以前申報繳納契稅者,主管土地申報現值機關可免辦理現值審核工作,以資簡化。又是項土地發生第二次移轉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應依照實施都巿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一○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等語,應依所議辦理。(行政院45台財第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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