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校友會演奏收入之徵免釋疑
要旨
校友會演奏收入之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依據筵席及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及有關促進體育活動之各種球類表演,免徵娛樂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案該台北××大學校友會係屬一般人民團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惟該校友會獎學金保管委員會如經依法辦理財團登記該項演奏收入全部票款並為該會之獎學金,得視為用於本事業,准予免徵娛樂稅。(財政部51/11/9台財稅發字第74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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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