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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1執行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課徵範圍之憑證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五11執行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課徵範圍之憑證

函釋全文

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2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稅法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財政部96/11/14台財稅字第096045569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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