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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1醫療機構改設醫療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免印花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五21醫療機構改設醫療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免印花稅

函釋全文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財政部97/04/30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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