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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6土地界址調整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五26土地界址調整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2 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課稅範圍,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財政部107/05/24台財稅字第107045872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26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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