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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1運送契據非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六11運送契據非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67年7月5日修正公布之印花稅法已將原第7條第11目運送契據(編者註: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自印花稅課徵範圍刪除,汽車貨運業者所書立之運送契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5/06/29台財稅字第09504517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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