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3自103年7月1日起受款人於收受電子化國庫支票所出具之收據上註明或補載國庫支票訊息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免貼花
要旨
六13自103年7月1日起受款人於收受電子化國庫支票所出具之收據上註明或補載國庫支票訊息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免貼花
函釋全文
自103年7月1日起運用國庫收支連線系統辦理國庫資金調撥及清算程序作業,受款人於收受電子化國庫支票所出具之收據上註明或補載國庫支票訊息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得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103/07/25台財稅字第10304584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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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