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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4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所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要旨

六14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所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 4 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財政部108/ 07/ 30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14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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