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5長照服務機構改設長照機構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印花稅課稅憑證
要旨
六15長照服務機構改設長照機構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印花稅課稅憑證
函釋全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62 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印花稅。(財政部108 /09/ 26台財稅字第108046026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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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15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