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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犯人從事監獄承攬勞務工作所立收款收據免稅

要旨

一4犯人從事監獄承攬勞務工作所立收款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查○○監獄承攬外界勞務工作,派遣犯人從事作業所具之收款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12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得免納印花稅。(財政部53台財稅發第28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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