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犯人從事監獄承攬勞務工作所立收款收據免稅
要旨
一4犯人從事監獄承攬勞務工作所立收款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查○○監獄承攬外界勞務工作,派遣犯人從事作業所具之收款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12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得免納印花稅。(財政部53台財稅發第28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