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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未立案之育幼院所立憑證不予免稅

要旨

二1未立案之育幼院所立憑證不予免稅

函釋全文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貼印花稅票,係指各級公私立學校經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核准登記立案者而言。本案臺灣省○○育幼院可否比照學校例辦理,應視其是否經向政府主管教育機關辦理登記立案為準,如經立案,其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自可依照上述條款辦理,免貼印花稅票,否則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9台財稅發第612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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