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應貼花
要旨
二4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應貼花
函釋全文
查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核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35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