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應貼花

要旨

二4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應貼花

函釋全文

查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核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35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二4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