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學校代收學生家長會費等所立收據免貼花
要旨
二7學校代收學生家長會費等所立收據免貼花
函釋全文
查公私立學校代收學生家長會會費、福利金及其他曾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委託代收款項而以學校名義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學生家長會或其他委託單位於領取該項代收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55/11/23台財稅發第1120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