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收據免貼花
要旨
三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收據免貼花
函釋全文
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略以,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財政部91/05/22台財稅字第091045185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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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