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3功勛子女教育公費及兼課教員鐘點費收據應否貼花釋疑
要旨
八3功勛子女教育公費及兼課教員鐘點費收據應否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公私立學校轉發教育廳(編者註:現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給功勛子女教育公費,由學生開具之收款收據,法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至兼課教員領取鐘點費則屬薪資收入性質,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53台財稅發第5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