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1中央信託局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公務人員保險費收據免貼花
要旨
十七1中央信託局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公務人員保險費收據免貼花
函釋全文
查該局(編者註:原中央信託局,現已併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辦公務人員保險業務所具之保險費收據,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23條(編者註: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編者註:現為第6條)之規定,應免貼印花稅票。至於該局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編者註: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各地分支機構代收保險費時,該局以備妥之收據交由代收行庫掣發,立據人既仍為該局,各該代收行庫代為掣發之收據,自得援照上述免稅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894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7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