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繳印花稅嗣未收到保費而收回保險單據之處理
要旨
總繳印花稅嗣未收到保費而收回保險單據之處理
函釋全文
產物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所書立之保費收據,既已交付使用,並加蓋印花稅總繳印章,嗣因未收到保費,而將單據收回作廢,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仍應認為已貼用印花稅票計繳印花稅。(財政部51/06/01台財稅發第355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