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銀行代理政府機關經收費用所立收據徵免印花稅規定
要旨
一3銀行代理政府機關經收費用所立收據徵免印花稅規定
函釋全文
臺灣○○銀行代理地政局(編者註:現之地政單位均適用)經收海埔新生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業務,如係純為服務性質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其代收該項海埔新生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所具收據,得依印花稅法之規定,准予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35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