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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政業務單據免稅

要旨

郵政業務單據免稅

函釋全文

查郵政局代收書報費所開之收據乃以郵局名義開立,係存款憑證性質,屬於郵政機關之業務單據,依照郵政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該項收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台財稅發第571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7 章節:第2章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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