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課稅
要旨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課稅
函釋全文
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7.3.台財稅發第三四八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課稅
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7.3.台財稅發第三四八六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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