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醫院民眾診療處收取診療費所立收據應依法貼花
要旨
軍醫院民眾診療處收取診療費所立收據應依法貼花
函釋全文
各軍種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服務處,係對軍方以外經營醫療業務,與公立醫院性質並無二致,其書立使用之醫療、診療、手術等費收據,擬飭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應准照辦。(財政部60.6.30.台財稅第三四九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醫院民眾診療處收取診療費所立收據應依法貼花
各軍種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服務處,係對軍方以外經營醫療業務,與公立醫院性質並無二致,其書立使用之醫療、診療、手術等費收據,擬飭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應准照辦。(財政部60.6.30.台財稅第三四九四○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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