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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買賣契據如載明價款已交付並蓋章者即屬代替收據性質

要旨

不動產買賣契據如載明價款已交付並蓋章者即屬代替收據性質

函釋全文

買賣不動產所用之「公定買賣契約書」,倘批註「本買賣價款於立約日已如數交付出賣人無訛」,並經出賣人加蓋私章,表示價款收清,如未另具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61.7.5台財稅第三五五四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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