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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轉讓立有買賣契據時其讓渡證免再貼花

要旨

車輛轉讓立有買賣契據時其讓渡證免再貼花

函釋全文

查「汽車讓渡書」,或「賣渡證」,核其內容記載,均屬轉讓人出賣車輛出給買受人之憑證,該項車輛轉讓如另立有買賣契據貼足印花稅票時,該項讓渡書證,應免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4.2.台財稅發第一五五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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