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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院向勞保局領取醫療費用所立之收據免稅

要旨

醫院向勞保局領取醫療費用所立之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查公私立醫院承辦勞工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藥費、治療費、手續費所具收據,前經本部台財稅第三四五六四號令釋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條)規定,免貼印花稅票在案。至各該公私立醫院向勞工保險局領取醫療費用所具之收據,既屬勞工保險業務之單據,自應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同前註)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61.1.13.台財稅第三○四○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16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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