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機構收取公保醫療費所立收據免稅
要旨
醫療機構收取公保醫療費所立收據免稅
函釋全文
查各醫療機構承辦公務人員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具之收據,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廿三條規定,可准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61.3.21.台財稅第三一八八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16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機構收取公保醫療費所立收據免稅
查各醫療機構承辦公務人員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具之收據,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廿三條規定,可准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61.3.21.台財稅第三一八八七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16 章節:第章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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