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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繳印花稅嗣未收到保費而收回保險單據之處理

要旨

總繳印花稅嗣未收到保費而收回保險單據之處理

函釋全文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所書立之保費收據,既已交付使用,並加蓋印花稅總繳印章,嗣因未收到保費,而將單據收回作廢,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仍應認為已貼用印花稅票計繳印花稅。(財政部51.6.1.台財稅發第三五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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