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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出口非屬過戶登記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出口非屬過戶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研議改善「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出口業務相關問題,涉及使用牌照稅部分。說明: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車輛出口非屬過戶登記,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捐,仍應依法追繳。(財政部96/02/05台財稅字第09601030390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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