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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辦理使用牌照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辦理使用牌照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辦理使用牌照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說明: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三、執行車輛檢查時是否使用設備及使用何種設備,應得由執行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裁量,故如未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應屬合法。(財政部96/07/24台財稅字第09604739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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