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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獲行駛報廢車輛無需補稅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查獲行駛報廢車輛無需補稅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函釋全文

車輛報廢後行駛道路被查獲者,依本部86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61888363號函規定,既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辦理補稅,惟仍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6/04/18台財稅第861893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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