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車輛經註銷牌照後使用公路被查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免補稅處罰
要旨
免稅車輛經註銷牌照後使用公路被查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免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或因失竊註銷牌照嗣後尋獲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明使用被查獲時之免稅條件不變,應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91/10/17台財稅字第091045489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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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