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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車輛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徵免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免稅車輛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免稅車輛「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得否逕行取消免稅適用乙案,宜就個別情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探究其免稅條件是否仍然存在,如有符合各該款規定情形者,即應予免稅;反之,如已喪失免稅條件者,則仍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11/05台財稅字第096047641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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