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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未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路應處罰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未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路應處罰

函釋全文

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財政部91/12/18台財稅字第091045640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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